民法之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 厚大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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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1) 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方法,应从维护权提供有人的利益出发,由全体共有人事先协商决定。
2) 擅自依个人意志行使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的,应视为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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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请求权(包括转让权)
1)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2) 《物权法》第101条也规定了相同的内容。
① 所谓分出,是指按份共有人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划分出去的行为。
② 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出让给其他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
③ 为了保护共有人的利益,同时又保证各共有人有加入和退出共有的自由,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共有人享有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但转让依法须受到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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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
1) 依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当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 因此,某一共有人出售其财产份额时,有及时告知其他共有人的义务以及尊重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尽力提供方便的义务。
3)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4) 须强调的是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如果第三人给的条件优于共有人,则共有人丧失优先购买权.是否为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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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须取决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但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应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如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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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
如果某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实施了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的请求,以维护共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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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处分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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